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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在2015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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