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在2015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谢*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甲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