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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已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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