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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