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愿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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