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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愿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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