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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