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吴*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