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