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毛*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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