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毛*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吴*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