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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0日在港南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交往了解甚少,双方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10年原告怀孕后,因为被告拿不出钱给原告到医院保胎,导致原告流产。此后,原告为挽救被告想尽办法劝导,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参加赌博,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一起在贵港租房居住,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原告曾怀孕但之后流产。2013年中秋节,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杨*自行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六年多时间进行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怀孕,证明双方在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性格的差异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原、被告现尚年轻,在婚姻生活中出现摩擦和问题实属正常,但婚姻并非儿戏,不能动辄以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希望原、被告今后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遇事加强沟通交流,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给彼此多一点的理解和宽容,以维持家庭的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与被告杨*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港**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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