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佘*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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