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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在1978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杨*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杨*丙。1993年以来,被告一直沉迷赌博,多次拿原告存款去赌博和还赌债,甚至威逼原告要钱。原告在东兴市江平镇榕树头村黄竹组建有一间平房,为原告出资建设,该房属于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杨*甲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和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杨**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杨**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邻居,双方在1978年10月同居生活,在年月日生育儿子杨**,在年月日生育女儿杨**。原告称被告沉迷赌博,经多次教育依旧不改,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在东兴市江平镇榕树头村黄竹组建有一间110平米的平房;庭审中,原告称还欠银行几千元借款及养猪欠的几千元,均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共同生活将近四十年,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存有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杨**请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民法院;开户行:农**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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