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吴*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