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廖*诉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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