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卢*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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