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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