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班*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甲与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与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甲与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