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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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