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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班*与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

诉讼请求:1、原告班*与被告宁*离婚;2、婚生儿子宁*、宁*由被告宁*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宁*负担。

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到公正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婚生长子宁武胜,年月生育婚生次子宁*。2013年国庆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原、被告双方矛盾加深;此外,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被告多次以啤酒瓶打原告头部等方式虐待原告。2013年春节被告期间,原告独自回家后,被告再无音讯。

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本案被告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结婚时间: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西上思县公正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二、生育子女情况:于年月生育长子宁武胜,年月生育次子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3月27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3月27日撤回起诉。但自撤回起诉后至今,原、被告之间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如今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儿子宁**、宁*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原告要求婚生儿子宁*、宁*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原告作为母亲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由原告支付婚生儿子宁*、宁*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直至婚生儿子宁*、宁*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班*与被告宁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宁*、宁*跟随被告宁*生活,由被告宁*抚养至宁*、宁*年满十八周岁;

三、原告班*自2015年12月起支付宁武胜每月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支付宁*每月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班*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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