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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