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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