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与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劳*与被告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

诉讼请求:1、原告劳*与被告黎*甲离婚;2、婚生儿子黎*乙由被告黎*甲抚养,婚生女儿黎*丙由原告劳*抚养。

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黎*乙,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黎*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嗜酒嗜赌,经常在外不归家,夫妻双方经常争吵不休。2009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在外租房生活至今。几年来原、被告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本案被告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结婚时间: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二、生育子女情况: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10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10月8日撤回起诉。但自撤回起诉后至今,原、被告之间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如今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子黎*乙已经年满十周岁,经过本院询问后,黎*乙愿意跟随被告黎*甲生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婚**子黎*乙由被告黎*甲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黎*丙尚未满十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故原告要求婚生女儿黎*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劳*与被告黎*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黎*乙跟随被告黎*甲生活,由被告黎*甲抚养,婚生女儿黎*丙跟随原告劳*生活,由原告劳*抚养。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