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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