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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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