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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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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