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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