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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