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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1相识恋爱、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发现被告生活自理能力极差,对人也没有礼貌,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身体有病,婚后不久便住院,导致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被告婚后怀孕怀上葡萄胎而住院两次是事实,2015年9月23日出院后,被告返回外家继续治疗,

目前还未医好。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黄*经人介绍,于2014年11相识恋爱、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被告因怀孕怀上葡萄胎而住院,后又于同年9月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返回外娘家继续治疗,目前尚未治愈。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时间不长,被告因怀孕而住院两次,目前被告还在继续治疗之中,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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