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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