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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在双方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由于婚后未生育子女,感情日渐淡薄。2014年3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10月24日,原告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书生效至今已有6个多月,被告仍与原告分居,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由各自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核实,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签收该判决书的时间均为2014年12月18日,双方未就该案提出上诉,故该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2日。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6月24日,距前述判决书生效未届满六个月时效,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再次起诉离婚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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