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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章*,人民陪审员邓**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出庭担任记录。原告苏*、被告唐*甲的法定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男孩唐*乙,年月生育女儿唐*丙。被告患,两次到医院治疗没有好转,于2013年离开家,去向不明。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唐*乙、女儿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原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4、证,证明被告是人,监护人是莫*。

被告辩称

被告唐**的法定代理人莫某辩称,不同意代被告签字与原告离婚,但原告想怎样由原告自己决定。

被告法定代理人莫某对其辩解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法定代理人莫*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唐*丙。被告唐*甲因患有未能治愈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失去联系。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破裂,为了更好的抚育儿女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结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家庭生活本就拮据,夫妻感情也一般。被告因患有,一直都未能治愈,并在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能找回。被告不能承担起自己的家庭责任,尽到家庭义务,导致与原告夫妻感情变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的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子女应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苏*和被告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唐**和女儿唐**由原告苏*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苏*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民法院,开户行:农**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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