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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