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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同居生活,2013年10月14日生育长女王某婷,2015年4月19日生育长子王**,2015年11月3日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当初骗我她是1987年出生、未婚,直至2015年11月22日我才知道她是1970年出生的,而且与前夫生有子女三个。被告欺骗了我,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归我抚养3、共同债务13.9万元各承担6.9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4月19日生育男孩王*文,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分娩后尚不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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