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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当**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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