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当**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诉被告朱*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吴某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肖**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