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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陈*在一审诉称:其与张**自由恋爱,因其年龄较小,相识不久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9月7日生育女儿张*某,2010年8月3日在平坝县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久后,陈*发现张*有赌博的恶习,并且曾经就因为赌博欠下很多钱。孩子出生后,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其对张*曾经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只希望能有所改变。但事与愿违,共同生活期间,张*仍然好赌,并且到处借钱,有些欠款都是陈*母亲帮助偿还的。因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感情早已破裂,但张*以需要给孩子上户口为由,骗陈*去补办结婚登记,其再一次为了孩子同意了,与张*补办结婚证后才得知,对方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去银行贷款。张*的行为让陈*彻底心灰意冷。2014年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在要求张*拿出孩子的户口办理入学手续时,其才坦白其至今都没有给孩子办理户口。2014年4月,张*为了逃避银行追款而离开,双方分居将近1年。陈*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满足离婚条件,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张*长期欺骗陈*,并有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一审中,张*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9月7日生育女儿张*某,2010年8月3日在平坝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认为其与张*婚前和婚后都没有感情,且婚后发现对方有赌博的恶习,更因为张*为了逃避银行追款而离开将近1年,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提起离婚之诉,其理由是对方有赌博恶习且为逃避债务而离开将近1年,导致双方感情已然破裂,但庭审中陈*未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鉴于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且共同生育了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孩子年纪尚幼,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况且张*离开的原因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合,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张*对陈*及其家庭多加关心和付出,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希望,故对陈*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许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与张*同居是因年幼无知,孩子出生后发现对方有赌博恶习,但因有孩子,就对其劝阻,并一起偿还赌债,希望其有所改变,但其并未有所悔改。结婚登记后,更变本加厉,我见此情况与其分居已近两年,其间,张*没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将我的信用卡套现,被银行追债,还是由我母亲偿还,上诉人认为对张*已经死心,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准许与其离婚,并判决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

本院查明

陈*二审本院提交安顺市平**马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张*因赌博透支信用卡的事实。该证明内容为:福建厦门一银行曾经与该村委会联系核对陈*与张*的身份,并告知二人在该银行透支信用卡10000余元之事。后村委与陈*核实,陈*表示该情况属实,事后张*便离开当地的情况。

二审中未联系到张*,其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张*因自由恋爱同居后生育孩子,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应相互理解,考虑到孩子尚小维系夫妻关系。现陈*诉请与张*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但在一审中,其提交只是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二审提交的《证明》证实夫妻二人在银行有透支行为,达不到陈*主张张*有赌博恶习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一审从维护家庭和睦、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不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陈*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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