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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林艳诉侯益胜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4月1日生育长子侯**,2003年11月7日生育长女侯**,2005年8月26日生育次女侯**,2007年7月3日生育次子侯*。2010年12月在赫章县达依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有欠赫章县达依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5000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酗酒,酒后便对原告实施暴力,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然不知悔改。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侯**由原告抚养,侯*、侯**、侯*由被告抚养;债务原、被告各偿还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2000年同居的,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结婚时间以结婚证为准。我们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除了欠赫章县达依乡信用社的5000元贷款外,还欠王**的5000元、李**的1000元、侯*高的3000元。原告称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般和我酒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侯*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4月1日生育长子侯**,2003年11月7日生育长女侯**,2005年8月26日生育次女侯**,2007年7月3日生育次子侯*。2010年12月在赫章县达依乡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有欠赫章县达依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5000元。2015年9月25日原告龚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侯**由原告抚养,侯*、侯**、侯*由被告抚养;债务原、被告各偿还2500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答辩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育了四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现只要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龚某某诉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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