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汪*离婚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称,其与申请执行人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普*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已经5年,申请人现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汪*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普*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汪*未提出执行申请,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异议人王*支付房屋补偿款70000元。异议人王*于2015年12月4日以该案申请执行期限已过,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2010)普*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至今已5年,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异议人王*提出申请执行人汪*申请执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间的异议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