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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明选、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一次原告到被告家乡走姨妈时认识,认识两三年后,于2004年1月份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因原、被告未达结婚年龄,被告家为怕罚款教原、被告外出打工。之后,被告方借故各种理由不给原告回娘家,被告方也从不走原告娘家。原、被告于农历2004年8月28日生育长女顾*甲;农历2006年5月12日生育长子顾*乙,于2007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11年腊月11日生育次子顾*丙,并于2011年9月2日做绝育手术。在与被告结婚和生育三个孩子期间,为怕计划生育罚款,被告父母从不给原告回家,一直在外打工和租房居住生活至今,很少回到被告家居住生活。2011年夏天,原、被告在文昌佳园三栋二单元6-1号购得房屋一套(120平方米)。2011年冬季,被告在台江县城因工受重伤住院,一方面,在四一八医院住院期间,被告父母不闻不问,杀年猪时对原告不闻不问,过年也不接原告回家过年;另一方面,在四一八医院住院这段期间,原告哥兄除了与老板找住院费外,还尽力帮忙出钱治疗,帮忙护理,反被被告家说是原告哥兄贪污了老板给被告的住院治疗费;第三,被告家指责原告不去求被告家的哥兄老弟来看被告,所以被告家哥兄老弟、父母才不来看被告,为此原告心寒。转回台**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家父母一直因以上这些猜疑经常责骂原告,为此,原告认为是被告家嫌弃原告,借故责难原告而已,为了走远点,便宜于被告家亲属来看被告,以及因经济困难于2012年3月份外出打工,由被告父母继续护理被告,现被告已经康复。原告外出打工三年间,被告从不联系原告,也不到原告家打听过原告一次。2015年10月10日回到凯里看望父母,原告哥知道原告回来后,并告知被告来接原告,被告也不愿意接原告回家。最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都不愿意接原告回家。2015年10月16日下午7点原告回台江县城文昌佳园自己家时,被告以他家没有原告这个人为由不给被告回家,因此发生争执报警,派出所出警给予调解无果后,原告只好暂回哥哥家休息。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家一直以来都嫌弃原告,不把原告当家人看待,被告也跟其家人一起嫌弃原告,现原告已与被告分居三年多时间,被告又将原告拒之门外,原告已心寒,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购买位于文昌佳园三栋二单元2-6-1号房屋一套(120平方米)归原告所有;3、三个子女顾*甲、顾*乙、顾*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2004年1月双方按民族风俗举办婚礼,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感情很好,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结婚十多年,双方相敬如宾,被告从没有打骂原告,处处呵护原告。被告因公受伤,导致大脑受损失忆,生活不能自理,依靠父亲的护理照顾,现处于康复时期,原告外出打工,导致被告与原告无法联系。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纠纷,与被告无任何矛盾,更谈不上感情破裂。被告从不嫌弃原告,更没有将原告拒之门外的想法。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原告都是指责被告的父母如何不对,均没有指责被告任何对婚姻的过错。为减轻家庭生活负担,原告外出打工两年多,主要不是因为与被告的感情不和分居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事由。综上,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原告与被告的父母相互谅解,被告的身体逐渐康复,原、被告一定会回归以前的幸福。要求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认识,2004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因原、被告未达到婚龄,怕被罚款而双方都一起外出打工。于2004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孩顾*甲,2006年6月20日生育一男孩顾*乙,2007年10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14日生育一男孩顾*丙。2011年9月2日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原、被告从结婚到生育小孩期间,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一直都在外租房打工,很少回被告家居住生活。2011年夏天,原、被告通过按揭贷款购得台江**昌佳园三栋二单元6-1号一套商品房,至今尚欠购房款121641.33元。2012年12月8日被告打工受伤,原告在医院护理,双方小孩由被告的家人照顾,原告与被告的家人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被告和三个小孩一直由被告的父母亲进行照料。被告的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14年10月29日经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雇主和房屋主人赔偿被告因公受伤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93033元。被告的父亲领取该笔赔偿款后,一部分用于归还被告受伤向台江县台盘乡信用社贷款和私人借款。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原告的哥哥回到文昌佳园小区自己家时,与被告的父亲发生纠纷,现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以被告及被告的家人嫌弃原告,双方分居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与辩解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而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并生育三个子女。原告提出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三年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u0026ldquo;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u0026rdquo;的情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目前被告的身体正在恢复阶段,年幼的三个小孩都离不开原告的呵护,为维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杨*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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