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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