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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