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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