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景*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千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婚生子景天乐由被告景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15年12月抚养费限原告张某某2日内一次付清,其余抚养费由原告张某某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将案件款3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2015年度抚养费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5年度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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