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千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婚生子景天乐由被告景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15年12月抚养费限原告张某某2日内一次付清,其余抚养费由原告张某某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将案件款3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2015年度抚养费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5年度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