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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