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以其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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