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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5月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闹,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将工资都给了原告,两人虽有吵闹,但没有大的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

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2008年1月生一男孩,2009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生活中虽有吵闹,但没有大的矛盾。2015年春节后,双方为被告右眼治疗问题产生纠纷,并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但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所列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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