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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被告郭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吵闹后被告即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双方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诉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3、王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

以及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

被告未质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庭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11月4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子女。婚初双方关系一般。2011年8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即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果。2015年9月16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在婚后不久即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吵闹,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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