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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