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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2月登记结婚,无子女。原、被告了解甚少,婚前无感情基础。被告婚后经常参与赌博,无心照顾家,很少回家,回来就是吵闹。2015年6月24日,被告骗取原告父亲2万元用于赌博,令原告伤心至极,并已于2015年7月至今失踪。另听被告家人及别人说,被告骗取他们家人很多钱,在社会上还欠有10万元高利贷,均用于赌博。现双方已分居多月,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坚决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

针对自己的诉称,原告王某某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及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身份。

2、原、被告2014年6月27日离婚协议。证明两人因感情不和,曾协议离婚。

3、证人彭**、王*分别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经常不在一起,关系不好,常有人找原告讨要被告在外巨额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原告及被告亲属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故均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现查明:原、被告系高中时期同校同学,自由恋爱。双方于2013年2月1日在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5天后在被告家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无子女。两人感情基础较好,被告婚前及婚后隐瞒原告在外赌博,屡教不改,借、欠亲朋及他人很多钱款无法偿还,为此等原因两人时常吵闹,曾协议离婚。被告自2015年7月初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及婚初感情虽较好,但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欠有很多债务,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两人曾协议离婚。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现今下落不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基础及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与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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