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千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婚生儿子、婚生女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将案件款18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2015年度抚养费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5年度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