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甲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千**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婚生子李*乙由李*甲抚养,郭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15000元。因郭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告知书和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其当日内给付李*乙抚养费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人李*甲主张的李*乙抚养费15000元,由郭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前支付13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人李*甲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郭某某交付案件款13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郭某某给付李*乙抚养费的执行。

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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