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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