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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