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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9月30日生育两女,取名杨**,杨**,现在城关二小四年级上学,2014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原、被告在生育两女后四个月去外地打工,两女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2011年6月原、被告回家后在未外出打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母亲为缓解生活压力,出资为原被告开了一个菜店,经营一年后转型为商店。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变本加厉和原告争吵,还辱骂原告母亲,2015年6月24日晚,原被告再次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7月10日,被告及其家人朋友来商店殴打原告及原告妹妹、砸店,有110出警记录为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杨**、杨**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杨**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就是婆媳之间有一些矛盾,为了3个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9月30日生育两女,取名杨**,杨**,现在城关二小四年级上学,2014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6月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居娘家。2015年7月10日被告去原告商店接孩子时双方及亲属发生打架,2015年10月19日,原告即诉至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尽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现三孩子均年幼,一旦原被告离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为了创建美好家庭共同经营一个商店,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之诉,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积极沟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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