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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